高利贷红线将大幅降低 24%上限或遭腰斩

近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据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涉及的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民间借贷市场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一直颇具争议。


一方认为,现行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设有24%和36%两道线,给借款人融资带来困难。


另一方则认为,若是利率标准过低,将挤压民间借贷行业的生存空间,更不利于急需资金的借款方。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能更好保护个人借贷者免受高利贷困扰。


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监管,最早见于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首次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


面对高利贷的花样翻新,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2015年最高法院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保护的借贷利率做出新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设为了三个区间:


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


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


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被称为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对高利贷的利率范围未做新的调整。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提案中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


业内人士分析,《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或将使之前的 “两线三区”变成过去式。这对降低融资成本无疑是利好消息,但也对放贷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很多贷款业务或需要寻找新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