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是一回事吗?个人也能破产?你没看错。 今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一个新词“个人破产立法”引起广泛关注。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进入实际落地阶段。 以往,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应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就需要用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这对个人来说偿债压力过大,反而会引发逃债和其他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后果。而个人破产制度,主要针对个体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有以下好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深圳版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并非仅是户籍人口,而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就是为了保护大量在深圳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利用破产恶意逃债怎么办? 深圳的《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此外,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还有以下的区别: 一是赋予债务人程序选择权,债务人既可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设定法定标准。包括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等。同时,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定了债权人自愿放弃其权利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个人破产也不是个人债务清理的惟一方案。例如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上海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香港等地,个人破产之外还有个人自愿安排制度和庭外债务宽容计划的选择,以及各式各样的慈善机构为债务人提供辅导服务、精神支持、财务问题协助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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